第1005章 被他喷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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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处的‘活动’,应是外在表现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动静形态。而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基础。另外,这种‘活动’还要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该‘犯罪活动’不等同于‘犯罪’,不要求该犯罪活动完全符合犯罪主客体和主客观构成要件,也不要求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然达到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严重程度。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行为人在街上看见甲持刀追砍乙,其上前予以阻止,应认定符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至于甲主观上是否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以及最终甲是否将乙砍死或砍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均不影响甲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
此时,根据甲的客观行为,并结合乙的人身正要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境,可以判断出,甲正在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至于甲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为精神病人等其他构成要件能否全部符合,以及甲是否在之后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被赦免、自首立功等原因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影响认定甲的行为是‘犯罪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孔许生发现了盗窃行为人正在盗窃他人钱包遂予以制止,虽然最终司法机关对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应认定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的‘犯罪活动’。
二、孔许生的行为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为,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积极拦阻他人犯罪活动,但因势单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产生使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的实际效果,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但是在实际量刑中法院一般会结合行为人在阻止犯罪活动中的介入程度、作用大小等具体情形,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对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体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案中,被孔许生抓获的正在进行盗窃活动的盗窃行为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他人犯罪活动”必须与阻止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为阻止行为的介入,犯罪活动才得以停止。本案中,盗窃行为人正是因为孔许生的介入,导致其盗窃行为的终止。
五、‘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孔许生抓获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正好符合上述限制。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孔许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制止窃取他人钱包的盗窃行为人的盗窃活动,之后因盗窃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盗窃行为人虽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其可以成为‘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立功中‘犯罪行为’的主体。
盗窃行为人盗窃他人钱包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被盗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且数额巨大,是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利益的行为,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犯罪活动’的范畴。
所以,孔许生对盗窃行为人的盗窃活动当场予以制止,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孔许生的行为构成立功。”方轶嘴皮子上下翻飞,说的嘴角都冒白沫了。
周颖看着方轶,律师意见是她起草,方轶修改的,她自然知道里面有多少内容,没想到方轶能拓展出这么多内容来,而且说的头头是道。她真想扒开方轶的大脑看看是咋长的。
刘检察员虽然后来没怎么说话,但是对于方轶的解释很是惊讶,没想到鼎鼎大名的方律师这么能喷。
“方律师,能不能把刚才你解释的内容打印一份给我们。这事我们需要开会讨论下,立功的认定对被告人量刑有一定影响,我们不得不谨慎。”王检察员的意思很明确,我们会把律师意见拿到会上去讨论,至于结果……等通知吧。
方轶明白,眼前这个王检察员已经被他喷服了!
出了检察院的大门,周颖笑了:“方律师,看来有戏。”
孔许生的案子开庭的时候,是周颖为他做的辩护。
检察院的意见是,建议维持对孔许生的定罪,同时应认定孔许生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动情节。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宣布了判决。
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孔许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孔许生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区法院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赃款予以追缴;
二、撤消区法院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孔许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许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孔许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十年减少到了有期徒刑九年,虽然不多,但少蹲一年是一年。
虽然最终的结果不如苏翠荣的预期,但当苏翠荣回想方轶的话时,她觉得方轶做事还是比较靠谱的,至少没有忽悠自己。(本章完)
。
“首先,此处的‘活动’,应是外在表现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动静形态。而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基础。另外,这种‘活动’还要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该‘犯罪活动’不等同于‘犯罪’,不要求该犯罪活动完全符合犯罪主客体和主客观构成要件,也不要求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然达到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严重程度。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行为人在街上看见甲持刀追砍乙,其上前予以阻止,应认定符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至于甲主观上是否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以及最终甲是否将乙砍死或砍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均不影响甲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
此时,根据甲的客观行为,并结合乙的人身正要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境,可以判断出,甲正在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至于甲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为精神病人等其他构成要件能否全部符合,以及甲是否在之后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被赦免、自首立功等原因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影响认定甲的行为是‘犯罪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孔许生发现了盗窃行为人正在盗窃他人钱包遂予以制止,虽然最终司法机关对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应认定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的‘犯罪活动’。
二、孔许生的行为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为,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积极拦阻他人犯罪活动,但因势单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产生使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的实际效果,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但是在实际量刑中法院一般会结合行为人在阻止犯罪活动中的介入程度、作用大小等具体情形,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对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体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案中,被孔许生抓获的正在进行盗窃活动的盗窃行为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他人犯罪活动”必须与阻止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为阻止行为的介入,犯罪活动才得以停止。本案中,盗窃行为人正是因为孔许生的介入,导致其盗窃行为的终止。
五、‘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孔许生抓获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正好符合上述限制。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孔许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制止窃取他人钱包的盗窃行为人的盗窃活动,之后因盗窃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盗窃行为人虽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其可以成为‘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立功中‘犯罪行为’的主体。
盗窃行为人盗窃他人钱包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被盗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且数额巨大,是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利益的行为,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犯罪活动’的范畴。
所以,孔许生对盗窃行为人的盗窃活动当场予以制止,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孔许生的行为构成立功。”方轶嘴皮子上下翻飞,说的嘴角都冒白沫了。
周颖看着方轶,律师意见是她起草,方轶修改的,她自然知道里面有多少内容,没想到方轶能拓展出这么多内容来,而且说的头头是道。她真想扒开方轶的大脑看看是咋长的。
刘检察员虽然后来没怎么说话,但是对于方轶的解释很是惊讶,没想到鼎鼎大名的方律师这么能喷。
“方律师,能不能把刚才你解释的内容打印一份给我们。这事我们需要开会讨论下,立功的认定对被告人量刑有一定影响,我们不得不谨慎。”王检察员的意思很明确,我们会把律师意见拿到会上去讨论,至于结果……等通知吧。
方轶明白,眼前这个王检察员已经被他喷服了!
出了检察院的大门,周颖笑了:“方律师,看来有戏。”
孔许生的案子开庭的时候,是周颖为他做的辩护。
检察院的意见是,建议维持对孔许生的定罪,同时应认定孔许生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动情节。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宣布了判决。
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孔许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孔许生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区法院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赃款予以追缴;
二、撤消区法院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孔许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许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孔许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十年减少到了有期徒刑九年,虽然不多,但少蹲一年是一年。
虽然最终的结果不如苏翠荣的预期,但当苏翠荣回想方轶的话时,她觉得方轶做事还是比较靠谱的,至少没有忽悠自己。(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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