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章 我当时被抽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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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谈培才,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谈培才。
“听清楚了。我对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案件事实有意义。
我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斗殴,我被对方挟持到小树林后,是对方先打的我,我没想跟他打架。我完全是为了自卫才用刀扎的他。”谈培才辩解道。
此时的谈培才并未像其他被告人那样,精神崩溃,之前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且跟他关在一起的那帮人,听说他是捅人进来的,也没有难为他,甚至有几位多次进宫的“资深人士”,还时不时的开导他,大有一回生二回熟,以后跟着大哥保平安,收马仔的意思。
看守所也是一个小社会,人来人往的,不断人。
谈培才不是榆木脑袋,相反他初中毕业后就跑出来打工,见过的人和事不少,深知社会底层的潜规则,否则他也不会选择相信弹簧刀。
对于“资深人士”的话他是一概不信的,小弟、马仔是用来干什么的,那就是新时代的炮灰。但是他不会说出来,因为有些事看破不说破比胡咧咧更有利于保护自己。
如今上了法庭,谈培才的逻辑思维还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心很慌。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卫润泉等人将你挟持进小树林后,都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那个叫卫润泉的上来就打我嘴巴子,连续抽了好几个,我当时都被抽懵了。后来我才知道他是在替覃雷明出气。我被打急了,掏出刀捅了他。”谈培才略显淡定的看着检察员,说道。
“你捅被害人用的弹簧刀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自己的,之前一直放在抽屉里。”谈培才回答道。
“为什么你下班回家会随身携带弹簧刀?以前你也带刀上下班吗?”检察员盯着谈培才接着问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云乔听了检察员的问话后,暗暗的撇了撇嘴,心道:带刀上下班,你以为被告人是皇上的御前带刀侍卫啊!
“没有,以前我从来不带弹簧刀上下班。我带弹簧刀是因为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我,我是为了防身。”谈培才解释道。
“找人弄你的‘弄’字,你怎么理解,是什么意思?”检察员问道。
“‘弄’就是打的意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想找人打我,收拾我。”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等三人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后,是谁先动的手?”
“是那个被我扎的人,他左右开工打我嘴巴子。我当时整个人都懵掉了。”谈培才答道。
“其他人有动手吗?”方轶问道。
“没有,那两个人拿着钢管,站在一旁看着我。没动手。”谈培才回道。
“当时你扎被害人的时候,他是什么状态?”方轶问道。
“他打了我几个嘴巴子后,停下开始骂我,后来他又要打我,我趁着他走到近前再次打我嘴巴的时候,掏出刀扎了他。”谈培才说道。
“从他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到后来你扎他,大约持续了多久?你有印象吗?”方轶问道。
“大约也有五六分钟的样子,我当时特别害怕。他们一共有三个人,除了打我的人外,另外两个人拿着钢管,在一旁看着,吓唬我。
我是迫不得已才扎的他,如果我不扎他根本跑不掉。”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谈培才因给覃雷明排班一事,被被害人挟持,进而双方产生斗殴。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到覃雷明威胁后,随身携带凶器(弹簧刀),以备不时之需,由此可见,其本身就有斗殴的目的。
在被害人徒手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扇嘴巴时,被告人却直接用刀捅伤被害人,双方均系有准备的相互伤害,双方的行为应为斗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谈培才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完毕。”检察员说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谈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人卫润泉殴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掏出弹簧刀刺伤被害人卫润泉,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被害人卫润泉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谈培才却使用弹簧刀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卫润泉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本章完)
“被告人谈培才,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谈培才。
“听清楚了。我对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案件事实有意义。
我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斗殴,我被对方挟持到小树林后,是对方先打的我,我没想跟他打架。我完全是为了自卫才用刀扎的他。”谈培才辩解道。
此时的谈培才并未像其他被告人那样,精神崩溃,之前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且跟他关在一起的那帮人,听说他是捅人进来的,也没有难为他,甚至有几位多次进宫的“资深人士”,还时不时的开导他,大有一回生二回熟,以后跟着大哥保平安,收马仔的意思。
看守所也是一个小社会,人来人往的,不断人。
谈培才不是榆木脑袋,相反他初中毕业后就跑出来打工,见过的人和事不少,深知社会底层的潜规则,否则他也不会选择相信弹簧刀。
对于“资深人士”的话他是一概不信的,小弟、马仔是用来干什么的,那就是新时代的炮灰。但是他不会说出来,因为有些事看破不说破比胡咧咧更有利于保护自己。
如今上了法庭,谈培才的逻辑思维还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心很慌。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卫润泉等人将你挟持进小树林后,都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那个叫卫润泉的上来就打我嘴巴子,连续抽了好几个,我当时都被抽懵了。后来我才知道他是在替覃雷明出气。我被打急了,掏出刀捅了他。”谈培才略显淡定的看着检察员,说道。
“你捅被害人用的弹簧刀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自己的,之前一直放在抽屉里。”谈培才回答道。
“为什么你下班回家会随身携带弹簧刀?以前你也带刀上下班吗?”检察员盯着谈培才接着问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云乔听了检察员的问话后,暗暗的撇了撇嘴,心道:带刀上下班,你以为被告人是皇上的御前带刀侍卫啊!
“没有,以前我从来不带弹簧刀上下班。我带弹簧刀是因为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我,我是为了防身。”谈培才解释道。
“找人弄你的‘弄’字,你怎么理解,是什么意思?”检察员问道。
“‘弄’就是打的意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想找人打我,收拾我。”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等三人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后,是谁先动的手?”
“是那个被我扎的人,他左右开工打我嘴巴子。我当时整个人都懵掉了。”谈培才答道。
“其他人有动手吗?”方轶问道。
“没有,那两个人拿着钢管,站在一旁看着我。没动手。”谈培才回道。
“当时你扎被害人的时候,他是什么状态?”方轶问道。
“他打了我几个嘴巴子后,停下开始骂我,后来他又要打我,我趁着他走到近前再次打我嘴巴的时候,掏出刀扎了他。”谈培才说道。
“从他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到后来你扎他,大约持续了多久?你有印象吗?”方轶问道。
“大约也有五六分钟的样子,我当时特别害怕。他们一共有三个人,除了打我的人外,另外两个人拿着钢管,在一旁看着,吓唬我。
我是迫不得已才扎的他,如果我不扎他根本跑不掉。”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谈培才因给覃雷明排班一事,被被害人挟持,进而双方产生斗殴。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到覃雷明威胁后,随身携带凶器(弹簧刀),以备不时之需,由此可见,其本身就有斗殴的目的。
在被害人徒手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扇嘴巴时,被告人却直接用刀捅伤被害人,双方均系有准备的相互伤害,双方的行为应为斗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谈培才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完毕。”检察员说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谈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人卫润泉殴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掏出弹簧刀刺伤被害人卫润泉,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被害人卫润泉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谈培才却使用弹簧刀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卫润泉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