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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章 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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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任玉江,案发当日被害人到你的饭店后,都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他们带着五六个人来饭店,让我摆酒席给他赔罪,还威胁我如果不摆桌赔罪,就天天来饭店闹,让我做不成生意。”任玉江看向检察员,答道。

    “针对被害人的要求,你是怎么回复的?”检察员问道。

    “我没答应,然后拿出手机告诉他们如果再闹事,就报警。”任玉江说道。

    “你报警了吗?”检察员盯着任玉江,问道。

    “当时向淮突然拿过西瓜刀砍我,我没来得及报警,就跟他打起来了。”任玉江目视前方的地板,淡淡的说道。

    “伱手中的尖刀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从后厨拿的,当时我正在后厨,服务员告诉我向淮又来闹事。我怕出意外就顺手拿了把尖刀。”任玉江实话实说,没有任何隐瞒。

    “你怕出什么意外?”检察员追问道。

    “因为之前向淮和车勇来店里捣过一次乱,被我打跑了,这次他们带了人和家伙过来,我怕万一打起来吃亏。”任玉江解释道。

    “被砍后,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被砍了两刀,当时就急眼了,拿出尖刀往向淮身上扎,他砍我,我就扎他,后来我们两个就缠在了一起。

    当时车勇见我们两个打起来了,就拿店里的木椅子砸我,我躲开了,反手扎了他一刀……”任玉江将当时的情况讲了一遍。

    “你把向淮压在身下,控制住他后,有没有继续用尖刀扎他?”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当时虽然把他按在地上,用身体压着他,但是他的双手并没闲着,一直在用西瓜刀砍我,所以我也用尖刀扎他。直到我将他手里的西瓜刀夺下,警察来。”任玉江辩解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完,眼神古井无波的看向方轶。

    “被告人任玉江,案发当日,被害人向淮和车勇为什么会来你店里闹事?”方轶问道。

    “向淮欠我店里饭钱,后来他又来店里吃饭,我跟他要钱,他觉得我落了他的面子,就记恨我。此后没几天,他带着车勇来店里闹事,被我赶跑了。

    出事当天他为了报复我,就找了一帮人又跑我店里来闹事,想让我摆桌给他赔礼道歉。”任玉江说道。

    “在得知向淮带人来店里后,你为什么没第一时间报警?”方轶问道。

    “我觉报警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地面上这种事挺多的,就比如吃饭的食客弄几条虫子在菜里讹点钱,如果双方能和解是最好的,毕竟派出所不是我们家开的,而且我们是做餐饮的,防不胜防,不到万不得已没必要报警。”任玉江解释道。

    “你们当时没谈拢,是谁先动的手?”方轶继续问道。

    “当时我怕他们打砸店里的东西,伤人,所以没谈拢我就拿手机准备报警,但是没想到向淮突然拿西瓜刀砍我。是向淮先动的手。”任玉江说道。

    “在你抢下向淮的西瓜刀后,是否又用刀扎过他,或者砍他?”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我刚抢下西瓜刀,警察就到了。我当时已经脱力了,全靠一口气顶着,没有再扎向淮,后来我就被警察拉到了一旁等救护车。”任玉江说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既然要做无罪辩护,就一定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上的依据,而案件的事实是基础,所以方轶要将几个关键的点问一遍。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询问道。

    “没有。”三方均回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例行公事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带人来到饭店后,随即意识到双方谈不拢有可能打起来,便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做准备。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在客观上已经为斗殴做了准备。

    随后双方谈判破裂,虽然被害人向淮先动手,用西瓜刀砍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有准备,随即掏出尖刀反击,在互殴中,被告人将两被害人扎死,直至警方来到现场,控制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实施上述斗殴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表完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坐着的任玉江,后者明显一怔,脸上却没有太多的情感流露。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方轶组织了下语言,说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不构成犯罪,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守法的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和结果。

    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该款的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上述条款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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