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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章 非法拘禁VS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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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顿片刻后,程武说道:“我和华成,也就是债务人,早就认识。

    四年前华成找到我,想跟我们公司借五百万,他跟我说厂里又接了两笔大订单,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最多一年就能把借款还了。

    华成在圈里一直口碑不凑,后来我就把钱借给他了。他把厂房、土地和设备押给了我们公司。

    后来借款快到期了,我打电话给他,他总是支支吾吾的,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后来我在他朋友哪得知,华成之前借钱是去做钢贸了。

    结果二零一二年钢贸崩盘,很多钢贸企业资金链断裂,钢贸商破产比比皆是,华成投到钢贸上的资金血本无归。哎!只能赖他运气不好!”

    “后来他躲了?”方轶问道。

    “没有,这小子还算是有尿性,为了不让债权人打扰家里人,自己一个人住在厂里,谁来都见,求大家给他一个机会。

    后来,债权人去的多了,他也疲了,所幸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爱咋滴咋滴。我琢磨着要不出钱来,那就去法院起诉吧。

    法院通知他去开庭,他也不去,从立案开始,半年多我才拿到判决书。后来我们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愁的直挠头,告诉我有不少人告了华成,实在是没有财产可执行。

    我就问法官,他不是有厂子和土地吗?法官告诉我,厂房和土地早就被他抵押给银行了,正在等着拍卖,不过那块土地是工业地,厂房面积不大,拍不了多少钱。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华成当初向你们公司借款时,没办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吗?”方轶问道。

    “五百万借款,不是小数,怎么可能不办呢,但是我们是二抵,不是首抵,拍卖的钱要先还银行,然后才轮到我们。

    后来房产和土地被拍卖了,我们分到了二十多万,这点钱连利息都不够。实在没办法,从过春节开始,我就带人,轮班的跟着他,同吃同住。

    厂子的土地和房产被拍卖了,华成搬去了县郊的分厂,那家分厂是多年前他跟村里租地建的,当时一下付了十年的租金,因为资金链断裂早就停产了。设备早就都处理了。

    向华成出借资金的事是我给办的,公司责令我尽快收回欠款,我立下军令状,收不回钱,就不回公司。

    后来我把人都调了回去,一个人寸步不离的跟着华成,天天催他筹钱还债。”程武道。

    “你这么做,华成有什么反应?他没报警?”方轶问道。

    “怎么可能不报警,兔子急了还咬人呢。但是警察来了见我只是跟着他讨债,估计是见多了,所以也没将我怎么样。只是警告我不得限制华成的人身自由。

    后来我继续跟着华成,那段时间我也非常煎熬,整天对他骂骂咧咧的,在三月底的时候,我吃午饭时喝了点酒,跑到华成面前对他一顿大骂,然后把他睡觉的办公室内的电暖气、茶具、桌子、水壶等全给砸了。最后把他睡觉的钢丝床也扔到了路边。

    当时华成出奇的安静,没有说话,也没有阻拦,只是一个人蹲在墙角发呆。其实仔细想想,那时候可能他就有了自杀的念头,只是我没注意到他的反常而已。

    第二天一早,我去办公室找华成,结果一进门看都他吊死在了屋里的吊扇上,我当时就蒙了!然后报了警。后来警察说我涉嫌非法拘禁就把我关进来了。”程武道。

    “嗯,案发前一晚,你有没有动手打华成?”方轶问道。

    “没有,绝对没有!他是因为心里受不了破产的影响,所以才自杀的。跟我没关系。

    方律师,您说我构成犯罪吗?之前来会见的高律师,说我不构成犯罪。”程武道。

    “根据伱刚才所说,我个人觉得你构成犯罪,但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方轶道。

    “啊!我是合法讨债,有法院的判决,怎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呢?”程武迟疑的问道。

    “你是限制了华成的自由,并非非法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你追债采用的方式有些极端,华成的死与你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可能会构成寻隙滋事罪。”方轶道。

    此时,程武的心中有些不满,遇事人都会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想,程武也不例外,之前那位律师说他不够成犯罪,现在方轶告诉他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程武自然会倾向于前面那位律师。

    虽然程武未说,但是方轶从他的眼神变化中,已经猜出了他的想法。

    会见后,方轶去了县法院阅卷。

    次日,白海和程武的媳妇李华来见方轶。

    “方律师,检察院指控程武非法拘禁罪,您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之前那位高律师却说程武不构成犯罪。这……”李华看向方轶,眼神中充满了质疑。

    “李女士,我是基于程武所说和公诉机关提交的案卷资料,做出的分析,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但是做无罪辩护,我觉得风险太大。”方轶道。

    “方律师,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判决的刑期上有什么区别吗?”一直未说话的白海突然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存在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方轶道。

    “如果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寻衅滋事罪,最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说着,白海看向李华。

    李华眼神游离不定,显然是有些拿不定主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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